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6號原告 邱垂益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原處分即被告103年12月11日府工使字第1030308114號裁處書中,關於罰鍰新臺幣4萬元部分及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玫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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