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鍾智豐
邱志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39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等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經原告等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本院審易卷第5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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