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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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相對人尚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侑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二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債券代號:44226)、伍拾萬元壹張(債券代號:11580)、壹拾萬元貳張(債券代號:30039、30040),共計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張、50萬元1張、10萬元2張,共計新臺幣17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28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95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1283號提存書(均影本)、100年度司中勞移調字第17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