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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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2號債權人第壹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翔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麗豪視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㈡補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