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甲○○被告 徐國和 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就本院上揭裁定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802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對上揭裁定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80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該裁定並於9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等情,亦有原告97年10月21日抗告狀1件、臺灣高等法院上揭裁定
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1紙可按。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且於上揭抗告、在抗告為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後迄至98年1月15日止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