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依華 被告 吳文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8號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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