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金釵 被告 張民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黃子溎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