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潘姵妤 被告 曾俊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金簡字第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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