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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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6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家 和
游何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威廷 、 林威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