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㈡、受扶養親屬莊快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清冊。
㈣、聲請人應提出加盟店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㈤、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南山人壽人壽型保險、南山人壽投資型保險、南山人壽醫療型保險之投保相關資料。
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