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第三人 許瑞田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至一百三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許瑞田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向聲請人共借款五百萬元,上開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甲○○自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4,584,2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三份、計算說明三份、還款交易明細三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6年度拍字第51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湖口│竹九││649│建│││74.2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93│榮光路10│竹九段64│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178.76│陽台│28.84│平方公│全部│││││7號│9地號│土造、四│51.84│49.60│49.60│27.72│││││尺││││││││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