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167號債權人 簡文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頂南 、 戴明月 、 謝吳重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簡文宏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167號債權人 簡文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頂南 、 戴明月 、 謝吳重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簡文宏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