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權豪 即陳 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權豪即 陳國禎 於民國103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8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03日止累計479,911元正未給付,其中475,613元為本金;3,59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權豪即陳國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15日止累計178,058元正未給付,其中173,447元為消費款;4,61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權豪即陳│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89%│││475613元│國禎│月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權豪即陳│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104061元│國禎│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陳權豪即陳│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9386元│國禎│月16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