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更正編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 黃正東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鄭筠臻
鍾正豐 施潔伶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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