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樂樂.魯枯散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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