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

原告 莊靖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迄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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