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
原告 莊靖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迄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
原告 莊靖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迄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