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美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碧珠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彭麗雲 │第一銀行潮州│95年5月31日│11,400元│W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