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張鎮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張阿松 間關於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張阿松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6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14號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張阿松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
46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查屬實。惟查,相對人嗣已具狀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14號卷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既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且距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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