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塗成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塗成金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確定,至108年11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或為受處分人當場賭博之器具、或為受處分人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參照)。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26日以107年度偵字第45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108年11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79號偵查卷宗、107年度緩字第92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受處分人所有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警卷第4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附於警、偵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應非受處分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而係受處分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而非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併予補充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簽單│23張│├──┼──────────┼────────┤│2│六合彩手冊│1本│├──┼──────────┼────────┤│3│計算機│1台│├──┼──────────┼────────┤│4│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1支│││0000000000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