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甲○○於本件被警查獲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藥丸係於新竹市○○路一帶向綽號「 阿寬 」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購買(聲請書誤載為牛埔路一段),其餘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孫惠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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