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 楊政郎 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複代理人 陳立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楊政郎經本院民事庭於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自103年8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楊政郎之清算財團財產僅有對第三人 林高祥陳學矩 之債權,聲請人雖已分別對其取得本院102年度板簡字第532號民事確定判決及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478號民事確定判決,然因第三人林高祥名下所有之車輛(車號00-0000;1989年出廠)年份久遠,應已無價值;而另第三人陳學矩所投資之誠大金屬有限公司現正停業中,恐亦無變價實益,此亦經本院於103年11月1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對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變價,據此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此有聲請人與第三人林高祥及陳學矩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誠大金屬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本院債權人會議筆錄等附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