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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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李芷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宇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3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