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30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方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如美於092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8,04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3,3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915元整及違約金1,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325元整自095年03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4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3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3│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19│││73325││月4日起│月31日止│.71計算之利息│││元│├──────┼──────┼───────┤││││另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年9月1日起││.9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3│至民國100年3│按月以600元整│││73325││月4日起│月3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元│├──────┼──────┼───────┤││││另自民國100│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年4月1日起││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