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已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9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內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確認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明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現場暨扣案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可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