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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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債權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聲請狀所載陳「鳯」秋與印章陳「鳳」秋不符)。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