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叁仟元(被上訴人公司股票96年度每股淨值為新臺幣4.11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股。4.11x300,000=1,233,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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