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大慈
林德名(原名林建偉)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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