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賴塘中 上列聲請人與 汪宗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汪宗佑之戶籍地為屏東縣○○市○○路○○○巷○○號,故請將催告通知之存證信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戶籍地,並應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