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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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田先輝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5月2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三、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家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說明 鄭玉女 共育有幾名子女,請一併陳報其姓名。又聲請人支出鄭玉女每月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醫療費、學雜費、交通費等)?有何支出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單據佐證,並提出鄭玉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為何及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何及各項支出項目、金額,予以條列說明,並應提出對應各項支出之證明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租賃契約書、房租繳款證明、水電瓦斯費繳款單、手機通信繳款單、扶養支出單據)。
六、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內表明目前無強制執行事件正繫屬法院,但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項下之附表編號1記載「魔力動力」、「查封」,則聲請人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現正繫屬法院?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並說明其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
七、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八、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與所列扶養之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