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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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 林秀蘭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34×10=3,06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及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依法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繕食費6,000元、行動電話費1,200元、交通費1,5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補陳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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