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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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賍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黃松竹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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