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六年度票字第六0二四號
聲請人 林阿隆 相對人 胡國樹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原本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本件裁定係聲請人林阿隆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聲請補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