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