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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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45號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楊尚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喜龍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27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二、補正被告「曾XX」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