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68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陳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3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率

(週年利率)

計息起迄期間

(民國)

違約金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

(民國)

40,369元

1.845%

自112年6月29日起

至112年9月28日止

0.1845%

自112年7月30日起

至112年9月28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9月29日起

至113年1月29日止

0.5190%

自113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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