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680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陳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3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率
(週年利率)
計息起迄期間
(民國)
違約金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
(民國)
40,369元
1.845%
自112年6月29日起
至112年9月28日止
0.1845%
自112年7月30日起
至112年9月28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9月29日起
至113年1月29日止
0.5190%
自113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