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59號

原告泰隆重劃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江蘊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麗玉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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