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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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債權人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賀弘樹 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上列債權人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桂芬 即 花綺 美容美髮材料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為獨資商號,其現任負責人為黃桂芬(已非 盧穎輝 );另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6張支票影本其發票人皆為盧穎輝。是請:
(一)更正本件之債務人為「黃桂芬即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及「盧穎輝」。
(二)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二項至第五項,其應負給付責任之債務人為支票發票人「盧穎輝」。
二、經查支票號碼CTA0000000號之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月31日,然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五項卻請求自106年2月1日起算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在發票日前),是請具狀更正該項請求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CTA0000000、CTA0000000、CT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之最新登記事項卡,以供本院審核。
五、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