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吳宗航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莉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