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 羅文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