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8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影本(嗣移轉至台北分會辦理)及專用委任狀各1份為證,且其亦於民國9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99號受理在案,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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