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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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債權人 郭國文
蔡寶華 趙 陳玉梅 蘇蔡美嬌 倪碧雲 李許燕卿 李正勛 賴吳林瑟 賴百銓 蕭昭霖 陳朝議 代理人陳朝議債務人 許勝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一)債權人蔡寶華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 趙陳玉梅 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蘇蔡美嬌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李許燕卿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李正勛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賴吳林瑟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權人賴百銓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權人蕭昭霖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權人陳朝議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權人郭國文給付新臺幣肆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權人倪碧雲給付新臺幣肆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