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英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伍英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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