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51號原告 許駿逸 被告 吳耀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86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25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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