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葉秀碧 地址詳卷被告 陳家祥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黃偉竣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