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藍毅盟 被上訴人 藍明朗
藍國雄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 藍引 祭祀公業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本院裁定原本(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藍國雄住址,原載「新北市○○區○○街○○○巷○○號11樓」,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巷○○弄44之4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簡清忠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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