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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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含袋重零點伍貳参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不詳時間,自不詳姓名之人處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528公克)後,即藏放在臺中市○區○○路229之3號3樓其住處房間外面之電源插座內,予以持有。嗣於民國95年5月2日20時許,在上揭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證據名稱:㈠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95年5月2日搜索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229之3號3樓)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㈡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之結晶性粉末1包(含袋重0.528公克,送驗後餘0.523公克)。
㈢上開結晶性粉末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成分(Methamphetamine),有該局管檢字第0950008992號鑑定書一份可證。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