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洪義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股票│1│1000││├───┼───────────────┼──────────────┼────┼───┼───┼──────┤│002│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