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青庭建設有限公司、 李文志 、 王佩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李文志、王佩珠戶籍地址、債務人青庭建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弄○○號1樓,經本院於104年12月24日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派員實際訪查,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函復,債務人李文志、王佩珠去向不明、債務人青庭建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顯無人居住,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