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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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華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