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斌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叁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㈤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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